申请人:秦皇岛兴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65295号“包熹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二、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在先案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组合“包熹婆”,“包熹婆”是温州地方特色包子,指定使用在饭店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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