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帆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六指山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09459号“小鹿凯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02889号“小熊凯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小鹿凯瑞”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小熊凯瑞”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评审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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