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水西子湖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永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52873号“舟山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其他含义强于地名含义,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且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舟山”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本案申请商标文字“舟山港”整体未形成区别于“舟山”县级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故不宜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整体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规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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