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124746号“美素 MAYS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驰名商标所衍生的子品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65655号“美绪 May H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765654号“美绪 May H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百度百科;2、所获荣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于2020年2月28日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028266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美素 MAYSU”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美绪 May Hsu”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织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是在前述评审意见中,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此,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为兼顾行政效率,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确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王小源 郑婷 2020年06月03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