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嘉阳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6904号“一亩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在2003年就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032633号“一亩地”商标、第3179002号“半亩地”商标,申请商标是在申请人在先商标基础上注册的,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927389号“一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申请人第3032633号“一亩地”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5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一亩地”与引证商标文字“一亩地”文字构成相同,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3032633号“一亩地”商标已被依法撤销,第3179002号“半亩地”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在文字构成、指定商品等方面均存在区别,上述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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