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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08700号“大钣金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26 18:01  浏览:16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国平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国城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因第4308700号“大钣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430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电裁缝用尺等商品上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近三年没有在中国市场上开设复审商标有关的门店,也没有销售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被申请人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疑其真实性,申请人要求在复审程序中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将证据材料邮寄给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15年至2018年产品发票及产品图片;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打印件;3.网络销售平台官方旗舰店页面截图。

 

申请人未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的证据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10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3月21日核准注册在裁缝用尺、量具、恒温器、电熨斗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3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2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和陈丽娇同为深圳市东信制衣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证据1中的发票体现了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大钣金”,开票日期在规定日期内,涉及的商品为烫斗、电烫斗,开票人为陈丽娇。上述证据与产品图片、官方旗舰店截图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电熨斗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裁缝用尺、量具、恒温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商品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熨斗上予以维持,在裁缝用尺、量具、恒温器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姚继莲 2020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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