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道达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8872号“TO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9378号“TO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23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程序,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行李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6月03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