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大学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8735号“南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989949号“南大显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发成了双方商标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商信息、共存协议、公众号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虽提交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但双方商标高度近似,两商标若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申请人亦未提供该共存声明的公证文件,我局对该共存声明的真实性难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张书建 梁宇 2020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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