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97474号“神州行SZDU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已经放弃申请商标在1205及1210小项商品(即电动运载工具)上的注册,商标局在电动运载工具商品上的驳回通知现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37746号“佳菱及图”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16941号“神州行”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的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童 张书建 梁宇 2020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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