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银洲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银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544160号“志龙
ZHIL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志龙ZHILO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窗用金属附件;五金器具;钉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54954号“龙牌”、第1309033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窗钩;软管用非机械金属绕轴”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构图要素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显著,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544160号“志龙
ZHIL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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