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腾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宏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一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宏森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3191031号“智星亚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智星亚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泡;灯罩;运载工具用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4447号“亚明及图”、第32743583号“亚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运载工具用灯;照明器械及装置;路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亚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91031号“智星亚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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