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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72371号“新美净”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2 14:16  浏览:11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择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新美净环保清洁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圣群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天津郁美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新美净环保清洁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272371号“新美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美净”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美容服务;宠物清洁”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213095号“郁美净”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按摩;蒸气浴;园艺”等服务项目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儿童化妆品”商品上的“郁美净”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且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72371号“新美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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