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高密蒙波尔葡萄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远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密蒙波尔葡萄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4746460号“蒙波尔奔富庄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蒙波尔奔富庄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14021号“奔富”、第7548270号“奔富格兰奇”、第9114020号“奔富洛神山庄”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威士忌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奔富”,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746460号“蒙波尔奔富庄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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