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南昌市婧麒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市合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龙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南昌市婧麒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龙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3308134号“婧麒
JINGQ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婧麒JINGQI”指定使用于第24类“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54038号、第13407266号、第17160526号、第9616263号、第18106153号“婧麒JOYNCLEON”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去色剂”、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饮料”、第21类“餐巾架;玻璃瓶(容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第31类“未加工木材;玉米”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08134号“婧麒
JINGQ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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