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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15635号“野兽派莫奈 BEASTS MONET”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2 14:23  浏览:115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菁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615635号“野兽派莫奈

BEASTS

MON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野兽派莫奈

BEASTS

MONET”,指定使用于第8类“磨刀器具;手动的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81742号“野兽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修指甲成套工具”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864108号“小野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磨利器具;园艺工具(手动的);剃须刀”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15635号“野兽派莫奈

BEASTS

MONE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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