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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12895号“君乐玖”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2 14:28  浏览:133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酵小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酵小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012895号“君乐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君乐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肉罐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96640号、第7241101号“君乐宝JUNLEBAO及图”,第4431244号“君乐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奶油(奶制品)”等。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牛奶;酸奶”商品上的“君乐宝JUNLEBAO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指定使用的“肉;鱼(非活);肉罐头;干蔬菜;加工过的坚果;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干食用菌”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脂”商品上亦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使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12895号“君乐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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