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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73417号“元気简”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2 14:29  浏览:157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雅集食品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雅集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31773417号“元気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元気简”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86957号“元气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脯;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的第20610512号“元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巧克力;蜂蜜”等。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模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73417号“元気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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