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玉英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玉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59253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的“纸或塑料杯;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饮用吸管;色拉碗;冰淇淋挖勺;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刷子;水果杯;搅拌匙(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060811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的“餐具(刀、叉、匙除外);茶具(餐具);擦罐和容器用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人物主体特征上接近。加之经查,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名下图形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此种意图增加了双方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的可能性,不利于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予以区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92533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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