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兆鹏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新安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兆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724723号“大汉古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汉古井”指定使用于第32类“水(饮料);锂盐矿水;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果汁饮料;加味矿泉水;无酒精饮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5099号“古井”商标、第125607号“古井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第33类“酒”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876009号“古井及图”商标、第18660538号“古井”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大汉古井”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古井”,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24723号“大汉古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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