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卡洛莱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新池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广州卡洛莱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新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0354755号“卡洛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洛莱”指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手镯(首饰);项链(首饰);珠宝首饰;戒指(首饰);念珠;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表”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将“卡洛莱”作为字号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中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使用扰乱公平的市场秩序,并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354755号“卡洛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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