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爱明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爱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619088号“高优公兴糟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优公兴糟坊”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原汁;含水果酒精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49089号“公兴槽坊”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杜松子酒;酒(饮料);白兰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高优公兴糟坊”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公兴槽坊”,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19088号“高优公兴糟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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