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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827480号“东朋原浆”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2 15:13  浏览:14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建彬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江淮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建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827480号“东朋原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朋原浆”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饮料;鸡尾酒;蜂蜜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79287号“古井年份原浆”商标、第7079282号“古井贡原浆”商标、第13060869号“古井酒

原浆”商标、第7079302号及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饮料);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利口酒);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827480号“东朋原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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