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念生堂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念生堂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787767号“古井堂济流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井堂济流水”指定使用于第5类“补药;人用药;药用糖浆;医药制剂;医用药物;医用生物制剂;中药成药;阿胶(中药材);膳食纤维;医用营养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607号“古井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酒”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4770号“古井及图”商标、第8765597号及第27316515号“古井”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杀菌剂;牙科用药;婴儿奶粉;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87767号“古井堂济流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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