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邓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邓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28140023号“新时代全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新时代全棉”,指定使用于第16类“白纸板”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99595号“棉时代”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复印纸(文具);印刷出版物;图画”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14751号“全棉时代”、第24281736号“全棉时代PURCOTTON”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复印纸(文具);卫生纸”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中文文字构成、呼叫方式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在先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140023号“新时代全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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