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长河商贸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长河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31586838号“汾达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汾达人”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苹果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91782号“汾酒”商标、第284510号“汾酒及图”商标、第21381439号“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汾”,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586838号“汾达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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