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智立方国际品牌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京科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智立方国际品牌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科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346658号“江岛智立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江岛智立方”,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19292号“智立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80768号、第7837512号“智立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代理;商业管理咨询”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46658号“江岛智立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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