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巴斯专业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宇越五金索具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巴斯专业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宇越五金索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502222号“BASS
PROSHOP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BASS
PROSHOPS”,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渔篓(捕鱼陷阱);钓鱼竿;钓鱼用抄网”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72729号“BASS
PRO
SHOPS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等。虽双方商标英文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本案中,异议人引证商标为非固定搭配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被异议人申请与之完全相同的商标难谓巧合。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02222号“BASS
PROSHOP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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