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智立方国际品牌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洛阳致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智立方国际品牌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洛阳致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631319号“致立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致立方”,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网站设计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90436号“智立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质量控制;化学服务;纺织品测试”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因而双方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中“化妆品研究;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该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31319号“致立方”商标在“化妆品研究;服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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