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亚洲电器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林标盛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亚洲电器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标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074351号“亚洲俊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亚洲俊牌”,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缆;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34273号“亚洲港”、第25115257号“亚洲电缆”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开关;磁线;电线识别线”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74351号“亚洲俊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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