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市旭茂蜂窝纸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旭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广州市旭茂蜂窝纸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旭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280440号“旭茂文化传媒XUM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旭茂文化传媒XUMAO”,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信息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6790068号“旭茂”商标申请日期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因此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所属行业差异较大,因此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对异议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280440号“旭茂文化传媒XUM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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