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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76254号“好医生的芯”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2 16:52  浏览:124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健康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健康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076254号“好医生的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好医生的芯”,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科学研究和开发;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1504737号“好医生”商标、在先注册的第6834328号、第30921224号“好医生”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包装设计;地质研究;化学研究”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质研究;化学研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经查,其早在2001年即申请了第1971595号“好医生.COM

WWW.HAOYISHENG.COM及图”商标,于2005年被我局核准注册在第42类包括“技术研究”在内的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的主体识别部分“好医生及图”基本相同。被异议人已注册的第1971595号商标的申请日期远早于异议人第6834328号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因此,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的“好医生”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76254号“好医生的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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