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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52067号“NICE PERCENT”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2 16:56  浏览:14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袁曼平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义和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袁曼平对被异议人黄义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0752067号“NICE

PERCEN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NICE

PERCENT”,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0101454号“NINE

PERCENT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防水服;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英文相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752067号“NICE

PERCEN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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