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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11528号“鹿客”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2 17:02  浏览:130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云丁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胜前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云丁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胜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511528号“鹿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鹿客”,指定使用于第9类“断路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529741A号“鹿客”、第21988745号“鹿客LOOCK.”、第21435032号“鹿客LUCK”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监控装置;门窥视孔(广扩镜);电锁”等。虽双方商标中文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本案中,异议人引证商标为非固定搭配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被异议人申请与之中文完全相同的商标难谓巧合。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11528号“鹿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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