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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519533号“CATIT”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09:58  浏览:15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罗尔夫哈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东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罗尔夫哈根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东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519533号“CATI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TI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动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干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60521号、第16760520号“CATI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1类“盆(容器);家养宠物用笼子”等、第28类“家养宠物玩具;游泳池(娱乐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提供了异议人在美国的商标注册信息、其产品在德国及我国上海参展的材料、产品宣传图片等证据,上述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其“CATIT”商标在我国领域内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已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519533号“CATI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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