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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04613号“好奇怪和TA的朋友们”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0:17  浏览:164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陕西维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铭石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酷睿奥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陕西维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酷睿奥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2704613号“好奇怪和TA的朋友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好奇怪和TA的朋友们”,指定使用于第42类“替他人托管网站;平台即服务(PaaS)”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7232号“好奇怪WWW.HAOQIGUAI.COM”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好奇怪”,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市场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704613号“好奇怪和TA的朋友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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