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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60875号“VIVJ”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0:34  浏览:12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越飞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越飞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160875号“VIVJ”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VIVJ”,指定使用于第9类“导航仪器;手机;智能手机用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90827号、第11948689号、第20736740号“VIV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传真设备;天线;计算机;计算机终端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及其商标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和书写形式相近,商标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如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60875号“VIVJ”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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