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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90296号“超级物种”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0:36  浏览:13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2090296号“超级物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超级物种”,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890454号、第23667461号、第23667808号、第23667966号、第23664487号、第23668042号“超级物种”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第37类“采矿”、第38类“无线电广播”、第40类“研磨”、第41类“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第42类“质量评估”等。双方商标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然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或其他企业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结合本案被异议人针对异议人“超级物种”系列商标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反复进行申请注册之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90296号“超级物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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