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戴尔卡内基-联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广州卡耐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戴尔卡内基-联合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卡耐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中卡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29792651号“卡内基训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卡内基训练”,指定使用于第41类“书籍出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97814号“卡耐基训练”、第3531415号“卡内基训练”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教学;成人教育课程”。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可以证明:“戴尔卡内基”先生,亦有翻译为“戴尔卡耐基”,是美国著名的人际关系学大师,美国现代成人教育之父,西方现代人际关系教育的奠基人,他创立的“卡内基训练班”,即异议人前身,旨在帮助人们提升自信、发展自我。其撰写的《人性的弱点》等著作畅销全球,在我国亦具有广泛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戴尔卡内基先生的姓氏,鉴于戴尔卡内基先生在教育培训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影响力,将包含“卡内基”的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将其与卡内基先生相联系,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792651号“卡内基训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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