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爱德机器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爱德机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337850号“宜家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宜家爽”指定使用在第7类“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厨房用电动机器;洗衣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782287号“宜家”商标、第6788175号“宜家”商标、第5782277号“宜家”商标及第175291号“IKEA”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设备;灯;加热设备”、第20类“布告板;木或塑料箱;家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74610号“宜家家居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粉碎机;搅拌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宜家”,且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37850号“宜家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