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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98484号“MOTUIG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0:50  浏览:413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莫图尔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摩戈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莫图尔对被异议人摩戈润滑油(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0598484号“MOTUIG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TUIGO”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174246号“MOTUL”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售货机出租”。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79042号“MOTULEVO”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数据库管理;数据库计算机管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598484号“MOTUIG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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