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自如寓(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福建富贵天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如寓(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富贵天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482762号“自如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自如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防盗装置;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22457506号“自如”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异议人自如寓(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4982936号“自如寓”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金融贷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功能、服务内容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北京自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9625680号“自如”商标、第23025465号“自如托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汉字“自如”,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含义相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00余件商标,包括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使用行为,亦未对其上述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进行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本案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82762号“自如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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