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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69538号“SEAMSEW”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0:58  浏览:18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宁波双玉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爱华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宁波双玉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爱华佳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1769538号“SEAMSE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AMSEW”指定使用于第7类“刺绣机;自动缝纫机械;缝纫机用线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140158号“SAMEWE”商标、第24139996号“SAMEW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卷边机;缝合机”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直接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但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769538号“SEAMSEW”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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