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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557154号“金宝鹭JINBAOLU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0:59  浏览:185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代表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市金宝仕科技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市金宝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26557154号“金宝鹭JINBAOL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宝鹭JINBAOL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7类“自行车组装机械;铸铁机;蒸汽机锅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57727号“金鹭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采矿钻机;轧钢机;挖掘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铸铁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自行车组装机械;蒸汽机锅炉”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557154号“金宝鹭JINBAOLU及图”商标在“铸铁机”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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