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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06991号“JTINNEVAPE”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1:00  浏览:138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亨利世纪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亨利世纪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0606991号“JTINNEVAP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TINNEVAPE”指定使用于第34类“烟草;火柴;电子香烟”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1331号“JT”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05002号“JT

INTERNATIONAL”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4类“未加工及已加工烟草;烟具;火柴”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并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06991号“JTINNEVAP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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