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第32084214号“天佑福”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32084214号“天佑福”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1:06  浏览:119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甲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甲天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李怀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084214号“天佑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佑福”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0971号、第27063093号“天佑德”商标,第7546619号“天佑德TIANYOUD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青稞酒”商品上的“天佑德”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084214号“天佑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