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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762486号“紫塞金城 六郎石”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1:08  浏览:171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易县六郎盘石家庭农场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易县六郎盘石家庭农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28762486号“紫塞金城

六郎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紫塞金城

六郎石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无线电广告、运动员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4084号“紫塞”商标、第3672965号“紫塞明珠”商标核定商品为第33类“酒”、“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24267号“紫塞”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762486号“紫塞金城

六郎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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