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瑞士宝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加坡贝尔链基金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瑞士宝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加坡贝尔链基金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233231号“BAER
CHA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ER
CHAIN”指定使用于第36类“金融咨询、金融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14139号、第925243号“BAER”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金融服务、投资咨询”、“银行事务、财产管理”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BAER”,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差异细微,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咨询、金融信息、金融投资经纪、货币交易、在线实时货币交易、财政担保融资、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233231号“BAER
CHAIN”商标在“金融咨询;金融信息;金融投资经纪;货币交易;在线实时货币交易;财政担保融资;不动产管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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