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魔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家口好农好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北京魔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口好农好牧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28792515号“魔急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魔急便”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710425号“魔急便”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样品散发”等。虽然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另申请注册了两百四十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异议人及他人已在先实际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有多件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被异议人亦未答辩对上述情形作出合理解释。据此,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792515号“魔急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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