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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94623号“立曰一品”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1:16  浏览:129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依彤日化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依彤日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394623号“立曰一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立曰一品”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衣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38992号“立白LIBY”商标、第9765269号“立白”商标、第1640391号“立白及图”商标、第1640390号“立白LIB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衣粉、洗发液、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在“洗衣粉、洗洁精”商品上的“立白

LIBY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立曰一品”的显著识别部分“立曰”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立白”差异细微,普通消费者在隔离观察的前提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将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误认,或认为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量,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给予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94623号“立曰一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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