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28434597
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评审裁定/决定文书 > 第32308213号“WINESCOVERY”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第32308213号“WINESCOVERY”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05 11:19  浏览:182  来源:爵朗知产

异议人:维纳德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天道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异议人维纳德斯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天道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308213号“WINESCOVE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INESCOVERY”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63416号“WINE

DISCOVERY

VINADEI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顾问、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但是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08213号“WINESCOVER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6月11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